[摘要] 6月12日,住建部对外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并对租金标准以及退出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6月12日,住建部对外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并对租金标准以及退出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6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规定2013年起,普通商品住房应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另外,公租房的租金应实行阶梯价,但不低于市场价的70%。
资金来源:省财政“以奖代补”支持保障房建设
用地供应:储备土地优先安排保障房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项目和地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具备“净地”条件供应的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优惠政策:公租房可配建一定比例商业房
各地要切实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落实到位,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成本。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租金标准:公租房租金实行阶梯价,不低于市场价70%
鼓励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及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标准建设的人才家园项目,也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面向社会出租的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使公共租赁住房实现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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