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月12日,住建部对外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并对租金标准以及退出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6月12日,住建部对外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并对租金标准以及退出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6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规定2013年起,普通商品住房应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另外,公租房的租金应实行阶梯价,但不低于市场价的70%。
资金来源:省财政“以奖代补”支持保障房建设
用地供应:储备土地优先安排保障房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项目和地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具备“净地”条件供应的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优惠政策:公租房可配建一定比例商业房
各地要切实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落实到位,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成本。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租金标准:公租房租金实行阶梯价,不低于市场价70%
鼓励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及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标准建设的人才家园项目,也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面向社会出租的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使公共租赁住房实现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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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将探索分类租金制度
对骗取住房保障、恶意欠租等行为将严肃处理
记者了解到,我省要求各级政府要针对不同保障对象,探索建立分类租金制度或市场价租金下的分类租金补贴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按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
合理设置住房保障退出条件,实施阶梯式租金标准。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通过停止补贴、提高租金档次、退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取消其5年内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的资格。
自2013年起,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当地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要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就业和生活需求,尽可能将保障性住房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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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外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申请人条件】收入和财产应低于规定标准
办法规定,申请公租房应满足三大条件: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相应的标准和年限等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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