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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仲裁:中介无权干涉房屋买卖合同

——中介不同意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解除?

生活日报  2014-05-22 01:00

[摘要] 近年来,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不断增加,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日前,济南仲裁委员会就调解了一起该类纠纷,孙女士在济南工作已经6年,一直租房居住。今年,孙女士终于下定决心买房,没想到却买出了一桩麻烦事。

近年来,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不断增加,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

日前,济南仲裁委员会就调解了一起该类纠纷,孙女士在济南工作已经6年,一直租房居住。今年,孙女士终于下定决心买房,没想到却买出了一桩麻烦事。

通过中介介绍,孙女士选中了距其单位不远的一处二手房。经过协商,买卖双方以85万元的价格成交,并和中介一起,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到了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发现,中介将孙女士的首付款汇入了一家房地产咨询公司开设的购房借款专用账户中。

孙女士觉得,合同中并没有提及该购房借款专用账户,房产中介没有按合同办事,于是提出终止履行合同。与此同时,卖家也同意终止合同。

对于买卖双方的要求,中介公司却不答应,称合同是三方一起签订的,要解除合同也应该三方面同时同意才行,不能买卖双方同意就可以解除合同。最终,三方共同来到济南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要求处理。

了解事情经过后,调解员仔细向当事人解释了其中的法律关系。纠纷中《房地产买卖合同》存在三方当事人,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孙女士和卖家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二是孙女士、卖家和中介之间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孙女士和卖家坚持解除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应当准许,而作为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中介公司无权干涉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中介应将收取的定金退还给孙女士。

同时,买卖合同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居间合同关系,由于合同已经成立,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中介可以向买卖双方主张中介费。但如果中介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中介费应适当减少或不予支付。

调解员劝大家协商处理此事,相互让步,避免进入法律程序,费时费力,劳民伤财。

听了调解员的分析,又经过调解员的劝说,中介同意解除合同,退回款证,并减少一部分中介费。孙女士和卖家接受了这一调解结果。孙女士的买房风波终于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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