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不断增加,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日前,济南仲裁委员会就调解了一起该类纠纷,孙女士在济南工作已经6年,一直租房居住。今年,孙女士终于下定决心买房,没想到却买出了一桩麻烦事。
近年来,随着二手房交易量的不断增加,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
日前,济南仲裁委员会就调解了一起该类纠纷,孙女士在济南工作已经6年,一直租房居住。今年,孙女士终于下定决心买房,没想到却买出了一桩麻烦事。
通过中介介绍,孙女士选中了距其单位不远的一处二手房。经过协商,买卖双方以85万元的价格成交,并和中介一起,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到了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发现,中介将孙女士的首付款汇入了一家房地产咨询公司开设的购房借款专用账户中。
孙女士觉得,合同中并没有提及该购房借款专用账户,房产中介没有按合同办事,于是提出终止履行合同。与此同时,卖家也同意终止合同。
对于买卖双方的要求,中介公司却不答应,称合同是三方一起签订的,要解除合同也应该三方面同时同意才行,不能买卖双方同意就可以解除合同。最终,三方共同来到济南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要求处理。
了解事情经过后,调解员仔细向当事人解释了其中的法律关系。纠纷中《房地产买卖合同》存在三方当事人,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孙女士和卖家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二是孙女士、卖家和中介之间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孙女士和卖家坚持解除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应当准许,而作为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中介公司无权干涉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中介应将收取的定金退还给孙女士。
同时,买卖合同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居间合同关系,由于合同已经成立,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中介可以向买卖双方主张中介费。但如果中介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中介费应适当减少或不予支付。
调解员劝大家协商处理此事,相互让步,避免进入法律程序,费时费力,劳民伤财。
听了调解员的分析,又经过调解员的劝说,中介同意解除合同,退回款证,并减少一部分中介费。孙女士和卖家接受了这一调解结果。孙女士的买房风波终于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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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晚报)看到济南价格一个劲的涨,不少家长着急的不行,最近济南的董先生为了买,却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出了变故:房子竟然已经被抵押了。
根据山东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帮》报道,济南的董先生也准备买处,半夜12点的时候,中介要求让交全款的中介费付清。虽然还没真正买到房子,可是一想到房子是,董先生还是在当天晚上和第二天上午,分两次给中介打上了全款的中介费用。
但是董先生作为买方,通过某中介,与卖方辛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可是,随后,董先生却查到,用于买卖的房子已经被进行抵押。
知道到这样的情况,董先生非常的生气。他把矛头指向了中介方,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根据董先生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者注意到,条房屋基本情况里,是否设立抵押一项被划上了否,而且合同上也加盖了中介的公章和签名。董先生说,“中介没有调查清楚,我觉得涉嫌欺诈,而且要求返还所有。”
董先生觉得,房屋中介在这件事情上有明显的过失。那么当他提出要回自己的全额中介费时,对方会给出什么样的答复呢?
中介工作人员说,“我没法说,这个事情没法解释,去打官司吧。”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上,是否设立抵押一项却被划上了否,那么,作为合同的拟定方,中介又会做出怎样的解释呢?
济南中介工作人员表示,“我们按照双方描述的写的。有问题找律师。”
那作为卖方辛先生,当时到底有没有把房子抵押的情况告知中介呢?辛先生说,“我肯定告诉中介啊,要不我卖那么便宜啊。”
尽管董先生多次提出交涉,但是该经理始终坚持走法律途径。无奈之下,董先生来到了中介所在的辖区工商所。 工商所工作人员也觉得奇怪,“有抵押为什么还要卖呢?真奇怪。”
随后,工作人员对董先生提出的消费维权进行了登记。那么事情该怎么解决呢?工商所工作人员表示,“我们约他进行协调。另外,你说的欺诈,我们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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