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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中的三大危险行为

都市女报  2010-12-23 08:44

[摘要] 在购买房子的过程当中,往往由于手续繁杂、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让开发商占据优势,所以导致其中被“误读”的情况较多。在购房过程中,哪些危险行为是应当避免的呢?

 

不是所有定金都不能退

去年12月中旬,张女士按照一份传单上的介绍,来到一家楼盘售楼处。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将总计10000元现金交给该售楼处,作为房子的定金,并签定了一份购房认购书。过了几天,张女士发现房子并不是如售楼小姐说的那么好,遂改变了购买想法。但售楼小姐告诉张女士,无论买不买这套房子,10000元现金都不能退还。

定金是因为买卖合同而存在的。如果消费者交付了定金,但没有签定任何购买合同的话,那么在买房者请求退回定金时,开发商有义务将该定金全部返回。即便签订了购房合同,如果是因为开发商违约在先,比如在销售时,有意隐瞒事实,此时买方人主张返还定金,开发商应该双倍返还。

新房漏水也要交物业费

钱先生新买了一套商品房,收房后发现房屋漏水,持续半年都未能修好。从今年1月起,钱先生开始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认为,钱先生已收房,物业费就一定得交。

首先,开发商与钱先生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钱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许先生不交物业费不妥,将构成违约。的办法是,钱先生可按购房合同,查找漏水是谁的责任,再找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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