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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征土地"先保后征"补贴不到位不批准用地

大众日报  作者:杨学莹 赵小菊 张国栋  2012-09-30 09:06

[摘要]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对新征土地实行“先保后征”,政府补贴资金不提前到位的,不得批准用地。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对新征土地实行“先保后征”,政府补贴资金不提前到位的,不得批准用地。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按照我省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出资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5万元以下、5-10万元、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分别不低于每亩1万元、1.5万元、2万元。

“这些钱是城市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不影响农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省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意见》明确,上述政府补贴资金,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要一次性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政府补贴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

“这样,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就更落实了。以前,《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只规定了有这样一个资金,但具体的缴纳程序、标准、入保对象、兑现形式办法都没明确,各市县的规定各不相同。”一位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

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部分,《意见》规定两者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意见》明确,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

个人账户管理上,意见规定,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征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文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

待遇支付上,《意见》明确,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对此前的被征地农民(包括已转为城镇居民的),我省要求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没有出台养老保险办法,或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的,要结合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实际制定相应配套办法,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出专项资金,通过提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贴的办法,实现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特殊补助,逐步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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