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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鸣路及周边道路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济南特价租房2018-07-19 09:45:35

凤鸣路及周边道路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济(历城)征方案告字[2018]3号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已组织相关部门对《凤鸣路及周边道路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拟征收范围内公众请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提交至房屋征收办公室。特此公告。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七里河路19号101房间联系人:王峰张延辉电话:88023674附件:《凤鸣路及周边道路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17日凤鸣路及周边道路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凤鸣路及周边道路建设工程建设需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拟对凤鸣路及周边道路建设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一、房屋拟征收范围及拟被征收房屋和附属物情况(一)拟征收范围凤鸣路道路建设工程南段北起旅游路,南至支二十四路,长约1.25公里,规划红线宽度50米,两侧各10米绿化带;港九路道路建设工程北起旅游路,南至支三十路,长约0.85公里,规划红线宽度35米,道路东侧规划有10米绿化带,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二)拟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拟房屋征收范围内共涉及非住宅2户(最终以实际签约户数为准),房屋面积约3000平方米。二、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及征收评估机构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征收评估机构:山东嘉和土地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一)拟签约期限:20天(起止时间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二)有关事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按照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求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四、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该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征收范围内无法建设安置房,一般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选择异地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为二手房。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1、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部分)。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2、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本补偿方案公告公示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收到房屋征收部门转交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予以答复。同意收购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执行;不同意收购或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不能签订收购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五、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济南市历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补偿标准(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二)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四)附属物补偿: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二)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三)给予补偿。(五)房屋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七、奖励标准(一)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不低于3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签约的不予奖励。(二)货币补偿奖励费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搬迁的,货币补偿奖励费按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给予奖励,超出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搬迁的,货币补偿奖励费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2%给予奖励。八、其它事项(一)被征收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委托,经征收部门认可)出具的实测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提供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委托,经征收部门认可)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来源: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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