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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对男女缘尽分手 再见好说财产难分割

都市女报  2016-09-28 08:15

[摘要] 恋爱期间,周先生以女友名义买房用于婚后生活,因性格不合两人终分手。关于该房产如何处理始终没有协商好,周先生遂找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恋爱期间,周先生以女友名义买房用于婚后生活,因性格不合两人终分手。关于该房产如何处理始终没有协商好,周先生遂找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我和女朋友经人介绍相识,因个人情况,我不方便把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遂登记在女友名下。之后,我给女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房子首付款,我们在售楼处签订购房合同。相处时间一久,我们发现彼此性格差异大,常为小事争吵,终以分手告终。分手后,我向女友提出将房屋首付款返还给我,但她说这是我婚前给她的彩礼,是对她的赠与,赠与已经完成,不可能返还。我想请问,我支付首付款的行为是否是给付彩礼行为,女友是否应当返还该房产的首付款?

律所点评:

根据《婚姻法》关于彩礼的认定:首先,彩礼应当是由男方向女方支付,且具有无偿转让性;其次,给付依据是根据当地的习俗;后,支付以结婚为目的。综合来看,周先生给女友转首付款的行为是为共同购买房屋居住使用,不是根据习俗支付,故周先生转账支付首付款的行为不是支付彩礼的行为。

周先生与女友购房的目的不影响双方购房行为的法律性质,即应当抛开二人恋爱关系来认定周先生支付首付款的行为。该房产登记在周先生女友名下,但二人之间显然存在着双方共同购房的约定。周先生与女友结束恋爱关系后,女友主张以彩礼性质否认与周先生共同买房的行为,实际上是以其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共同购房的协议。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该房产已经登记在周先生女友名下,且二人已经不可能再共同居住,故该共同购房目的不能实现,周先生有权要求其女友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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