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为不到法定年龄,市民杨女士和孙某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之后,杨女士以自己名义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女儿去世,留下的房产和按揭贷款该怎么办?”近日,杨女士的父亲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因为不到法定年龄,市民杨女士和孙某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之后,杨女士以自己名义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女儿去世,留下的房产和按揭贷款该怎么办?”近日,杨女士的父亲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我姓杨,今年55岁,女儿月月1991年出生。2011年,女儿与同龄的陈某相识相恋。因为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没有领取结婚证,在同年年底举办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3年,女儿生下一子彬彬。
2014年,女儿以自己名义在某房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住宅,总房价为58万。女儿支付首付款20万,并向银行按揭贷款38万。房产开发公司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由房产开发公司提供借款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如果女儿未按期向银行支付贷款,银行就将从房产开发公司的账户一次性扣除其所贷款项。
2015年,女儿与陈某办理结婚登记。不幸的是,今年1月,女儿因病去世。因未继续向银行缴纳按揭贷款,今年3月,银行向保证人房产开发公司发出扣款通知,并于今年5月从房产开发公司的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随后,房产开发公司向我、陈某以及彬彬追偿他们所垫付的银行贷款。
请问律师:女儿购买的房产是否女儿的个人财产属于他和陈某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开发公司有权向我追偿欠款吗?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结合到本案中,月月购买的房产为月月个人财产,杨先生如果继承月月的遗产则房产开发公司有权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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