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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期“撞限”忧虑须依法化解

济南日报  2016-04-21 08:18

[摘要] 近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向政府购买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近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向政府购买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有期限使用,始于1988年,直至2007年颁布物权法,才明确即便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房屋所有权也不容剥夺,同时,住宅用地续期无须申请而自动续期。

然而,物权法在自动续期的操作上却留下了一些模糊之处。比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者往往是较为分散的业主,政府有无义务帮助他们实现自动续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如何?若是部分业主不愿缴纳土地出让金该如何处理,是否会影响到其他业主?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又该如何操作?这些模糊之处,立法者当时或有其他考虑,但目前已经影响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土地“70年大限”让人们因为担忧在到期后缴纳难以承受的出让金而处于不安之中;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因未能自动续期而不能交易过户的案例也开始出现。不难预见,如果相关规定仍不明确,还将出现诸多类似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产生和完善,是我国改革历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果来之不易。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坚决维护和严格落实物权领域的立法成果;另一方面,对上一轮改革中的模糊之处也要进行有连续性和建设性的修补。相信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类似“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怎么办”的问题还将出现,解答宜早不宜迟。期望相关部门能够着眼公民合法权益,立足于现实可行性、法律稳定性,从细节出发,拿出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于民有益的具体解决方案,早日消除盘桓公众心头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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