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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分隔8间 济南历东花园白领公寓实为群租

济南时报  2015-09-15 00:00

[摘要] 近日,解放路112号历东花园一业主向本报反映,有人重新装修了两套房子,打算在小区开一家高档“白领公寓”,租客是经过审核的上班族。该业主质疑,所谓高档白领公寓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近日,解放路112号历东花园一业主向本报反映,有人重新装修了两套房子,打算在小区开一家高档“白领公寓”,租客是经过审核的上班族。该业主质疑,所谓高档白领公寓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居民质疑]拆了旧墙建新墙这是要建“黑宾馆”?

历东花园建于2001年前后,位于解放路与历山东路交界口,历山商务大厦南侧。两个月前,1号楼1单元的部分业主注意到,10楼的两套房子同时开始装修,工人在完成拆墙作业后,又开始大规模建新墙,施工中有居民上去看过,发现原本的客厅被割成了好几个房间。

不少居民猜测,10楼恐怕是要建“小宾馆”。9月中旬,10楼的装修工程接近尾声。居民再次上楼查看,发现新隔开的众多小房间中,果然是一个房间一张床的格局。

随着“小宾馆”的猜测被证实,同单元的业主愈发担心起来。

“我们这个楼是住宅楼,想办营业执照的话,应该取得大多数居民的同意。但他们从没跟我们打过招呼。消防手续有没有,卫生手续有没有,我们都很怀疑。”一位居民说。

[现场探访]一套房割出8小间每个房间配张双人床

9日下午,记者前往历东花园10楼施工现场。这一层在顶楼,有东、西两套房子。记者以租房者的名义进到施工现场。工人告诉记者,9日是施工的后一天了,正在做收尾工作,之后拎包就可入住。

记者看到,东户的面积稍大,设有一间10平方米左右的客餐厅,一间阳台改建的厨房,两间卫生间,剩余地方全是独立的小房间,一个房间配一张双人床,粗略点数了一下,房间大概有8间。西户的面积略小点,除了公用的餐厅和厨房外,也有两间卫生间,独立分割的房间大概有6间。现场的工人承认,这些房间是出租之用,但具体怎样收费他们不好说,建议问一位姓马的经理,并给了他的联系方式。

[揭开包装] “白领公寓”实为变相的群租房

11日下午,记者以租房人的名义拨打了马姓经理的电话。他告诉记者,这两套房子是他们公司开发的白领公寓,目标人群为附近的上班族,根据房间的面积大小和装修主题,一个房间的月租金从1250元到1500元不等。他还表示,公司在其他小区还有招租公寓。

记者根据他提供的公司名称上网搜索,在网上找到了招租信息。网页显示,诚基中心、达盛鑫苑也有这一公司的白领公寓,月租金也在1250元至1500元间。

历东花园10楼是不是业主担心的“小宾馆”。马经理称,他们不是宾馆,而是“白领公寓”。所谓“白领公寓”,他的解释是高档的home公寓,像酒店但不是酒店,采用管家制的管理,而且这房子不是谁想租就能租的,得提供单位证明或者毕业证复印件,证明“白领”的身份才能租房。

“home公寓”归谁管理,记者咨询了多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都表示,还是头一次听说这个词儿。但是,在记者说明所谓“home公寓”的具体情况后,他们表示,所谓高档公寓其实还是变相的群租房

[保障堪忧] 所有手续都没办 真敢开旅馆?

11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历下区工商局和解放路工商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走旅馆手续的话,需先配备特行证、消防证和卫生许可证,这3个证件都是前置手续,办完了才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才叫合法经营。历东花园性质是居民楼,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时必须提交居委会盖章的“住改商”同意书,没有同意书是不能办证的。随后,记者咨询了建筑新村街道办和解放路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从未审批过历东花园“住改商”同意书。

在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消防、卫生手续可有保障?记者询问了负责招租的马经理。他支支吾吾了半天后说:“这没问题啊,我们按时交物业费的,都是有保障的。”

交物业费真的管用吗?历下消防大队工作人员介绍,从事宾馆行业的,需要在消防部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2013年开始,济南市消防大队规定,营业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想开旅馆,不予审批。即便达到300平方米的面积,但重新隔断成小房间的,在消防部门肯定也是办不下证的。记者从济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了解到,办理卫生许可证需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记者查询了马经理提供的公司名称,未查到办证记录。

相关政策

房屋不得分割 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9月7日,济南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刚刚联合公示《济南市房屋租赁合同(2015版)(征求意见稿)》。文件规定,济南市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小出租单位,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早在2011年住建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有相关规定。办法对市场中将房屋分拆、隔断的群租行为明令禁止,要求出租住房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小出租单位,人均出租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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