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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俩月部分问题仍待解决

济南日报  2015-04-04 00:00

[摘要] 新版《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实施以来,已实行两个月时间。《办法》针对现实生活中的诸多实际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思路,不过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办法》实施过程中,仍有部分突出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新版《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实施以来,已实行两个月时间。《办法》针对现实生活中的诸多实际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思路,不过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办法》实施过程中,仍有部分突出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针对五大难题出招

记者了解到,与修订前的“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针对业委会成立难、维修资金使用难、开发商遗留问题解决难、物业服务不到位以及业主投诉难等五方面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思路。

针对业委会成立难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由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业主大会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重大事项。难以成立业委会的小区,按照省民政厅关于社区居委会工作项目清单的要求,社区居委会应暂代业委会职责。

而维修资金使用方面,《办法》改变原有办理房产证时才交存维修资金的方式,将交存时间提前到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由业主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尚未出售的房屋,由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一次性交存。

同时,维修资金的应急支用范围,也由此前的屋面漏雨、电梯安全隐患、消防设施出现故障等3种主要情形,扩充到7种,新增加了外墙渗水、下水管道破裂、外墙面脱落、道路塌陷等4种情况。

针对开发商遗留问题给小区管理制造的难题,《办法》提出新建小区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明确要求新建物业交付前,开发商应一次性交存质量保修金,便于保修期内出现开发商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情形时,房屋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维修。

对于物业服务不到位问题,《办法》除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的8项内容外,更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6项管理规定,包括长期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定期听取业主意见、建议等。

此外,针对小区内因业主、物业企业违规行为产生的纠纷,《办法》明确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诸如业主乱搭乱建,消防通道被占用,物业企业乱收费、捆绑收费,保修期内开发商不履行保修责任,水、电、热、气等专营服务单位服务不到位,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等情形,都有了明确的监管部门和投诉渠道。仍有实际问题待解

《办法》的施行,无疑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可行的思路。不过记者采访了解到,《办法》实施过程中,一些具体而实际的问题,仍有待解决。1 小区车辆停放问题

《办法》第54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含共用车库车位和专用车库)应当通过出售或者租赁形式,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第57条规定,未确定停车位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限制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执行公务以及临时停车除外。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开发企业及其聘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钻了政策的空子,利用上述规定迫使业主购买车位、车库,否则不让业主车辆进入小区

在槐荫区两个新建小区,尽管小区内有不少车位无人使用,但没有购买或租赁车位的业主,被禁止在小区内停放车辆。物业企业并不违反政策,却因此引发了业主和物业企业的矛盾纠纷,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

另外一种情形是,一些小区利用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因小区业主未能共同决定泊位的使用问题,导致部分有车却没买/租车位的业主,无法在小区内停放车辆,由此引发了有车业主与物业企业的纠纷。2 维修资金使用问题

按照《办法》,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范围由此前的3种情形扩充到7种,进一步方便了群众维修房屋。但《办法》实施不久,省住建厅印发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应急维修范围扩充到了8种情形,分别是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电梯故障,消防系统故障,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排水管道破裂,地下车库雨水倒灌,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同时,按照《办法》及我市维修资金使用相关规定,非应急维修情形,使用维修资金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业主进行表决,且需要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俗称“双2/3”)同意,方能动用维修资金。

而按照省住建厅新印发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表决方式除了上述常规表决,还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根据业主共同管理规约的约定,持不同意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1/3以下且占总人数1/3以下(即“双1/3”)的,视为表决通过,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按照省住建厅的文件规定,我市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容,使用表决方式也将增加。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对非应急范围的维修事项,业主不愿意配合、不参与表决问题,仍困扰着不少小区,导致非应急维修决策难。

即便属于应急维修,也有特殊情况。某小区一位业主告诉记者,从自己所购地下室通过的下水管道,一楼以上发生了堵塞渗漏,维修时要求他分摊费用,“我的房子在另外一个单元,虽然我是受益者,但我并没有使用该管道,为何要让我掏钱?”这位业主很不理解。这样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

此外,一些小区的维修资金因使用较多,已到了政策规定的使用限额,如何补交没有相关政策,导致小区有了新的维修事项却无法维修。在槐荫区裕园社区,这个上世纪80年代建设的小区因前期维修单元门、更换楼道窗户、整修小区道路,申请支用了大量维修资金,如今想更换已严重锈蚀的铸铁下水管道,却已面临无钱可用的境地。3 职能部门进小区问题

《办法》明确规定了小区管理中街道、社区居委会以及政府9大职能部门的职责。但记者采访发现,尽管业主有了解决相关问题的明确渠道,但《办法》实施以来,职能部门进小区问题仍没有很好地落地。

按照规定,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负责监督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召开物业管理项目联席会议,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但实际生活中,仍有部分小区在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时,得不到基层政府的相应配合和支持。

难以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社区居委会应暂代业委会职责。但在近某街道组织的一次社区大讲堂上,当物业主管部门提到这一点时,不少社区居委会却表示难以承受这一“任务”。在北部某未选举业委会的小区,居委会也未能承担起相应责任,导致小区道路上施划及分配停车位时,完全由物业说了算。

对相关职能部门来说,“进小区”同样近似一个无法承受的负担。

按照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擅自改建、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随意倾倒垃圾、污物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应进行查处。但记者了解到,因为执法力量有限等原因,发生在小区内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

在某小区,有业主长期占用公共绿地种菜、养鸡,小区居民及物业屡次投诉却未获处理。类似情形,近年来在我市不少小区都发生过,也未因《办法》实施而减少。

前不久,西部某小区业主大肆违规搭建房屋,因其他业主及物业企业不断投诉,相关部门进行了查处。但一位基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被查处的只是少数新近正在发生的违规行为,而既成事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则往往被忽略。

“《办法》虽然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但要让这些部门将自己的‘熊孩子’抱回家,并不是一部《办法》就能解决的问题。”上述工作人员如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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