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济南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流通吗?济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如何?2013年7月,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联合发布《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若干规定》,其中详细规定了济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济南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流通吗?济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如何?2013年7月,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联合发布《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若干规定》,其中详细规定了济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批或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财政、价格、监察、城管执法等部门按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是指政府回购、购买完全产权及取得完全产权后进行的买卖、继承、离婚析产等产权转移行为。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确需转让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进行回购。具体回购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制定。
回购资金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作为保障房使用。
第六条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的证明。
(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计算回购价格,与原购房人签订回购协议。
(三)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名下,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保障性住房”字样。
(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回购款,申请人收到回购款五天内迁出住房。
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满五年(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准),缴纳政府价款后,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
第八条政府价款的计算公式为:(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单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价)×70%×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
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单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按照届时同地段、同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平均价格定期制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同地段、同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平均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测定。
政府价款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取,上交市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九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购房家庭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
1、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购房家庭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计算政府价款,向申请人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三)申请人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交纳政府价款。
(四)申请人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领取《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核准通知书》。
(五)申请人持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核准通知书、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等其它登记要件,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取得完全产权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购房家庭取得完全产权后,既可继续自用也可上市交易,房屋性质不再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不再标注划拨。
第十一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因死亡或离婚而发生继承或析产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准,予以办理转移登记,免交政府价款,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仍为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购买合同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
第十二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后,原交纳的住房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三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购买、继承、受赠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缴纳政府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其他住房的网签及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房屋登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不能提供《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核准通知书》的,中介机构不得代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出租业务;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不得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该家庭购买或继承及受赠其它房屋的网签、备案及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中介机构等其他组织和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企业集资建房,其交易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监察局济南市物价局
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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