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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调整商品房交易过户流程 开发企业预先缴纳

齐鲁网   2014-06-18 01:00

[摘要] 自2014年6月18日起,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房产登记中心优化调整现行商品房购房人交费流程,开发企业预先交纳转让手续费,方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及时交纳相关费用、领取房产证。

自2014年6月18日起,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房产登记中心优化调整现行商品房购房人交费流程,开发企业预先交纳转让手续费,方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及时交纳相关费用、领取房产证。

原流程:客户代开发企业交纳费用再报销

根据山东省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开发企业承担。由于购房人办理商品房转移过户批次多、数量大、时间分散,开发企业针对每一客户逐笔、及时交纳转让手续费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大部分情况下开发企业都是成批量交纳转让手续费。若开发企业不能及时交纳转让手续费,购房人在领取房产证时,将受到直接影响,一是暂时无法领证,二是若想领证,需先行代开发企业交纳转让手续费,待领取房产证后持发票再到开发企业进行报销,使购房人增加了来回奔波次数,带来了很多的不方便。

新举措:开发企业预先交纳手续费

从6月18日起,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在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过户申请时,开发企业可依据受理窗口生成的缴费单,预先交纳转让手续费。优化后的交费流程有两个特点,一方面将在登簿环节告知开发企业交费提前至在受理环节告知,并打印缴费单,拉长了缴费时间段,方便了企业及时批量交费;另一方面免去了过去由购房人先行垫付转让手续费再报销的各种麻烦,在领取房产证时只需交纳自己承担的登记费,即可领取房产证,切实为商品房购房人提供了方便。

督促:交费不及时将影响登记业务办理

为了督促开发企业按时交纳费用,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住房保障管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通过各种媒体进行通报,督促开发企业交费;二是将不及时交费、影响购房人领证的开发企业的诚信情况列入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作为今后办理登记业务的参考因素,在此也提醒商品房购房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开发企业及时交纳相关办证费用,保证自己按时拿到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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