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关于《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指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日前,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关于《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指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高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适时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经济发展、人均收入增长、物价上涨以及老年人的实际需要等情况,适时提高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水平。
对享受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承担或者给予补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属于城市居民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实行分类施保,或者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属于农村居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五保供养,有条件的应当集中在敬老院供养,不能集中供养的应当落实到户供养,并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城乡社区应设立老年活动场所
据了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应当有与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老年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及有条件的城乡社区(村、居)应当设立老年活动场所。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孤寡、八十周岁以上独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当地人民政府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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