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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按规定公示将受济南房产监管部门处罚

齐鲁晚报  作者:闫晓辉   2014-04-22 11:03

[摘要] 济南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表明,预(销)售时须公示以下信息:

济南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表明,预(销)售时须公示以下信息:

  1.项目简介:包括开工时间、拟竣工时间、项目性质、总栋数、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等。

  2.企业简介:包括企业成立时间、资质等级、注册资本、法人代表、销售负责人、企业信用等级、销售电话。

  3.有关证件:包括“五证”,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等。

  4.其他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应公示的内容:包括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济南市商品房预(销)售明码标价基础信息公示牌(表),济南市商品住房预(销)售明码标价牌(表),济南市商品房(住房除外)预(销)售明码标价牌(表),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是否抵押等房屋权利信息,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资金账号,购房特别提示(见附件)及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等。

  5.用于本项目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中未在现场进行公示信息的,公示内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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