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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保障性住房年内“并轨” 全面取消户籍限制

生活日报  2014-02-09 00:30

[摘要] 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共同出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2014年底前,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运营管理;全面取消户籍限制,实现同城待遇。

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共同出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2014年底前,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运营管理;全面取消户籍限制,实现同城待遇。

我省要求,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统筹建设、统筹分配、统筹运营、统筹管理。2014年底前,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运营管理;全面取消户籍限制,实现同城待遇。

2014年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合并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新建项目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性质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组织规划建设、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支持政策。

2014年以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并轨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住房需要。

已建成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公共租赁住房要取消户籍限制,统一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财产)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承租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等分类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也可以实行“租补分离”,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实施梯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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