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出台新办法。按照新近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出台新办法。按照新近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提取管理,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近年来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做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新的细则将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新的缴存和提取细则,缴存和提取条件更为严格和规范。”该负责人说,规范表现在多个方面,例如在购房后提取公积金余额上作出了三年的时间规定,而此前则没有时间限制。
贷款未还清不得一次性提余额
变化一:公积金贷款未还清,不得一次性提取余额。
“变化主要体现在第二部分,也就是说,如果有公积金贷款,不能提取公积金做其他用途。”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根据规定,12种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等,而根据新细则,如果有公积金贷款,除非是销户,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提取。
变化二: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了三年时间限制。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职工购房后,如果没有公积金贷款,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
“变化在于,现在给这个提取时间设定了一个限制,就是必须在购房后三年内。”该负责人介绍说,原来对此没有时间限制,许多人在购房10年后才进行公积金提取。而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指的是房产证或者是购房合同和发票。
根据新的细则,在公积金缴存方面,主要有三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扩大了缴存人员范围。
取得《外国人居住证》的外国人、军队在职文职人员符合公积金缴交条件的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前的相关办法规定,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岗职工均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变化二:实行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备案制。
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业务。公积金经办人员应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确保经办人员的稳定性,提高为本单位职工使用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服务水平,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变化三:同城公积金转移可直接到银行办理。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系统升级后,住房公积金实现了各缴存单位的信息整合,职工在济南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转移不再需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
“以后在济南辖区内,如果职工工作单位变了,就会带来同城公积金转移,在进行办理转移时,直接到银行办理就可以。”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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