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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推行经适房封闭运行 保障房望纳二手房交易

新京报  2013-02-13 08:32

[摘要] 针对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秦凤权“各类保障房禁止上市”的建议,市住建委日前表示,北京将进一步加强保障房售后管理,拟逐步建立经适房封闭运行机制,即禁止经适房自由上市交易,确需出售的由政府指定机构或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回购。

针对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秦凤权“各类保障房禁止上市”的建议,市住建委日前表示,北京将进一步加强保障房售后管理,拟逐步建立经适房封闭运行机制,即禁止经适房自由上市交易,确需出售的由政府指定机构或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回购。

同时,保障房再上市交易有望纳入二手房交易“官办平台”。

代表建议

切断投机获利的可能

秦凤权代表提出,为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政府大力推进各类保障房项目。但在保障房分配管理政策层面上存在缺失,只有准入机制,没有退出机制,使保障房成为一些人钻政策漏洞、投机获利的工具。她建议,保障房分配管理政策中,增加“禁止上市,国家按原价收回”的条款,这样可以从根源上切断投机获利的可能。

举措1

拟推行经适房封闭运行

对此,市住建委表示,北京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保障房售后管理。拟逐步建立经适房封闭运行机制。

市住保部门目前正在研究经适房封闭运行政策。根据政策设想,今后再组织配售的经适房,产权人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只能出售给符合条件家庭或政府指定机构;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证未满五年的,按照原价出售;满五年的,按原购房价格并考虑同期存款利率和折旧等因素确定。由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的房源不改变房屋性质,优先向轮候家庭配租。

不过市住建委表示,但这一政策目前还处于研究阶段,如果出台也会提前进行告知。所以老经适房业主不必担心。

举措2

保障房交易拟统一管理

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障房再上市交易的管理,北京还拟将保障房再上市纳入市级二手房交易管理平台。

2011年,市住建委在海淀区试点推出了二手房交易的“官办”平台,今年试点区县将增至10个左右。通过这个服务平台,政府部门无偿提供二手房房源核验服务,在平台上公布的房源,都将先在区县房管部门进行房源核验,确保房源真实。同时,平台还提供整个交易流程的服务。

据介绍,市政府已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将存量商品房、保障房交易统一纳入平台管理。初步想法是先将已购经适房和限价房再上市买卖纳入存量房平台,以加强保障房后期的监督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将公租房换租管理、限价房出租管理、经适房转商品房后的出租出售管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出租出售管理纳入该平台。

 

相关阅读:经济保障房的申请条件

(来源:搜房网综合整理编者按:经济保障房的全称是保障性住房,只有政府买单的才叫保障性住房。只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是土地的财产权利归国家所有。土地非出让的划拨则是政府的买单部分或财产收入的转移部分,这就是住房保障性质的最基本特征。

经济保障房申请条件:

1.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4.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1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2条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5.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6.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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