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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房产婚后产生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生活日报  2012-11-20 08:33

[摘要] 案情:张女士和王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在1998年,王某通过房改购房取得了市中心的一套房产,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热,该套房屋的市场价已达200多万元。因为性格不和,夫妻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本来就没有多少感情基础的婚姻走到了崩溃边缘。

案情:张女士和王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在1998年,王某通过房改购房取得了市中心的一套房产,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热,该套房屋的市场价已达200多万元。因为性格不和,夫妻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本来就没有多少感情基础的婚姻走到了崩溃边缘。王某来电咨询:如果两人离婚,这套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否应当分给张女士一半?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刘怀勇律师解答:一般来讲,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及自然增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及知识产权、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为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增值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本案中房屋的增值就是自然增值,这种增值属于王某个人财产,张女士无权要求进行分割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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