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物价局日前出台2012-2013年供热季城市集中供热计量价格,其中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0.68元,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市物价局日前出台2012-2013年供热季城市集中供热计量价格,其中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0.68元,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我市2012-2013年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算。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0.68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7元。非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9.90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1元。
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按现行标准计算的全额热费一次性缴纳,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热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用户不再补缴热费,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供热企业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现行办法计收热费。
又讯随着供热交费的来临,很多市民对有关政策不是很熟悉,为此,市物价局对市民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释。
有市民反映,供热自管站对居民收取每平方米26.7元的供热费后,还加收水、电或分摊维护费用。对此,市物价部门的解释是,我市集中供热居民住宅每季每平方米26.7元是最终销售价格,不论是供热公司还是自管换热站,对居民用户应按照每平方米26.7元的标准收取,不得价外加收任何费用。市物价局在确定居民住宅终端供热价格时,充分考虑了自管站的运行费用,确定了供热企业与自管站的结算价格,其终端供热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价,用于弥补自管站的运行费用。自管站如果价外再收取其他费用,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居民可以投诉。
有居民反映小区使用天然气锅炉供暖,物业公司收取的采暖费高于我市规定的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问题,市物价部门认为,考虑到公共供热管网外(非集中供热)供热单位的实际情况,我市对公共管网外供热单位的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备案管理。一是公共供热管网外燃煤锅炉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燃煤锅炉供热的单位,以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每平方米26.7元为基础,按上下5%的幅度确定收费标准。二是公共供热管网外采用燃油、燃气锅炉供热的单位,在业主入住时有供热合同约定或承诺的,按合同约定或承诺的价格执行;无合同约定或承诺的由供热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评估机构测算成本,与业主协商签订供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还有市民咨询,申请供热报停时缴纳报停费是否合理。市物价部门表示,考虑到供热企业固定成本占总成本接近40%,当用户报停时,供热企业节约的是变动成本,固定成本不会减少,按照兼顾消费者和供热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依法履行价格调整听证程序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居民用户在办理停热手续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热网运行成本费,其征收标准不得超过每户总热费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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