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委获悉,《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2版)》已于近日下发,与此前版本相比,新增了开发商对限购资格审核、开发商前期物业责任等内容的规定。其中规定,未进行限购资格审核的开发商,将被暂停网签。
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委获悉,《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2版)》已于近日下发,与此前版本相比,新增了开发商对限购资格审核、开发商前期物业责任等内容的规定。其中规定,未进行限购资格审核的开发商,将被暂停网签。
未核购房资格暂停卖房
如开发商未在三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未按申报价明白标价对外销售;或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虚假销售旺盛;或在认购后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等,将被责令限期整改。
“一房两卖”罚3万
针对此前曾出现的“一房两卖”,《标准》提出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不但会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而且,一旦查明“一房两卖”行为构成犯罪的,项目或企业负责人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使用,《标准》明确对于开发商违法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将贷款转入专用账户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将会被责令限期整改甚至限制网签。
不按标准服务将被扣分
去年下半年北京公布实施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负责前期物业。新标准中也相应新增了20余条物业相关的规定。
其中,开发商作为前期物业服务责任主体,如出现未按照合同和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未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每年季度未晒上一年度物业“账单”,或业主提出质询时,未及时答复的等行为,都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和扣分。
■ 追访 扣分超限额拿地将受限
按照标准,开发商如果出现违规行为,将按照各违规行为的记分值记下不同的分值。记下的分值对开发商有什么约束?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2012版《标准》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执行,届时违反《标准》条例的企业将受到相应处罚,并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扣分以及其他处理,“记分处罚类似驾照扣分,一家房企一年内被扣一定分数,就会受到限制拿地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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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市女报)委托21世纪不动产济南嘉诚加盟店帮自己买房,买到的房子却难让家人如意。济南市民刘先生陷入两难境地:如果退房,将无法收回巨额定金和中介;如果不退房,家人又对新房不满。刘先生说:“这才两天,眼见着就要损失2万多元。这实在让我难以接受。”
质疑:两天损失26400元
刘先生说,9月22日在一家医院的外墙上,他看到21世纪不动产济南嘉诚加盟店的小广告,就拨打了广告上的电话。该店员工邢先生为他介绍了南圩门外街的一处房产。“看了那处房产后,我付了一笔定金。但家人知道后非常不满,觉得那处房屋楼层高,不通风,室内是用大理石装修的,可能会有辐射。”刘先生提出想退定金,邢先生却催促他另交一笔16400元的“中介”。刘先生说,因为觉得要退房,需要找中介协商,就给了中介16400元“中介”。
购房者:没讲清楚合同条款
刘先生拿出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让记者看。在合同的第三条写道,刘先生向原房主支付1万元定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原房主把《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中介,用于办理房产交易的后续手续。
在合同中也写明了自合同签订当日起,刘先生和原房主需向中介支付,一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中介。如果是刘先生违约,1万元的定金也将不会退还。
刘先生称,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注意到这些条文。“当时,21世纪不动产中介的员工让我看了需要手写的部分,并按上了指印。对于这些部分,没给我讲清楚。如果我知道是这样,就不签字了。”
这份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2年9月22日。刘先生还拿出了一张收据让记者看,这张收据开具的时间是2012年9月23日,数额是16400元。
中介:违约在先没法退
昨天下午,记者与刘先生来到位于朝山街的21世纪不动产济南嘉诚加盟店。记者提出,由于房屋还未过户,房产买卖交易还没完成,中介不应该全额拿走。
21世纪不动产的邢先生说:“双方已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交易不能完成是由于刘先生违约造成的,与我们无关。所以我们理应拿走全部。并且,现在这部分钱都已经上交到总部,我们是没法拿回来的。”
21世纪不动产是如何定义“中介”的呢?一名店长说:“我们就是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不是以过户为准。现在,我们只能尽力和原房主协商,看能不能让原房主做出让步,少扣一点定金。但中介这块,我们是没法退的。”
律师:中介应返还部分费用
刘先生提出,当时中介未给他完整介绍合同,工作存在失职。“我眼睛老花,看不了合同,而且年纪大了,也不懂这个。这个小伙子应该把那部分印刷的内容也给我说明白的。我认为他的工作存在失职。”对此,店长说:“你是成年人,签字是有法律效力的。就算到了法庭,你一旦签字,就会被认定为已经知情。”
山东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启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刘先生和21世纪不动产中介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本案中,刘先生就是委托人,21世纪不动产是居间人。
在这种关系中,刘先生已经按照合同向21世纪不动产支付了,但21世纪不动产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下,即便刘先生违约,他也只应为21世纪不动产已履行的那部分义务付钱。而对其未完成的那部分义务,21世纪不动产需要返刘先生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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