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济南市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多,占用、挪用停车场的情况导致机动车无处停放。济南公安交管部门联合有关单位,开始大规模停车场整治行动。目前,已经对全市512处停车场进行了核查、清理和整治。
随着济南市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多,占用、挪用停车场的情况导致机动车无处停放。济南公安交管部门联合有关单位,开始大规模停车场整治行动。目前,已经对全市512处停车场进行了核查、清理和整治。
据车管部门统计,截至2012年4月底,济南的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35万辆,其中汽车已经超过97万辆。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济南市的停车资源不够,又加上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使,占用、挪用停车场,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的情况很多,进一步加重了城市停车难的问题。城市停车难导致大量机动车违法占路停放,加剧了城市的交通拥堵。日前,随着济南市“治堵”工作的全力推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大了对被占用、挪用、改建的停车场的整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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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整治停车场的具体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实施处罚等。
责令限期改正: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在进一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存在应建未建、少建或建成后被挪作它用的违规停车场利用摄录像设备进行取证,固定证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并向相关责任人当面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实施处罚措施:对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有条件的责令其补建。
对已经建成的配建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部分或全部挪作他用,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居民小区内配建的地下停车泊位,建设开发单位存在“只售不租”情形的,由联合工作组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必要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进一步理顺、规范济南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体制,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逐步实现济南市停车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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