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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协会答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济南时报  2011-11-23 09:57

[摘要] 市民咨询:我们小区很关心维修基金问题,济南市范围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存标准是什么?2008年以前已按规定交存了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现在是否可继续使用?房屋已经办理房产证,但没有交纳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需要补交?

市民咨询:我们小区很关心维修基金问题,济南市范围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存标准是什么?2008年以前已按规定交存了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现在是否可继续使用?房屋已经办理房产证,但没有交纳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需要补交?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按照《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济南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别墅每平方米20元,未设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存标准。《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施行前交存的商品房维修基金及售后公房维修基金按规定转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根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已办理房屋确权手续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商品房住宅项目,须补建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具体补建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尚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须按照出售公有住房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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