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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引房产争议 网友称鼓励养小三和离婚

广州日报   2011-08-16 11:53

[摘要] 《婚姻法》解释引房产争议 网友称鼓励养小三和离婚

鼓励养“小三”?还是维护男人权益?

刚刚在海口结束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其会议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被高挂在中国法院网上征求各方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

解释出台三天时间,网上已一片哗然,网友惊叹: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分明鼓励养小三,鼓励离婚。网友“小麦微语”感叹:很变态的婚姻法,很纠结的房产问题。

参加了此次会议的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会顾问、中山大学教授鲁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征求意见稿,很多内容肯定会进行修改的,没有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部分条款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的原则。”

争议:

“小三”索要赔偿,通常没戏?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项规定被网友们称为“棒打小三”。

网友们此刻显现出了一些同情。网友“猴子捞月”在博文中说:“小三”的存在,确实可能会造成一些夫妻的婚姻与家庭的动荡,但“小三”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完全是从属的,她们根本就不掌握任何危害家庭稳定的主动权。当“小三”满足了已婚男人的性欲摧残,消磨了大好时光,仍孤身一人无依无靠时,我们还能继续愤怒的单纯斥责“小三”的无耻吗?

对此,鲁英表示,网友的这些意见同一些与会代表不谋而合,但多数人还是认为,“小三”侵犯了合法夫妻的权益。

“现在的司法解释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让“小三”们吸取教训,另一方面,也是维护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导向。”鲁英说,现代社会,没有道德去惩罚,难道还要用法律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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