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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公租房禁向职工集资借款 济公租房只租不售

山东商报   2011-05-12 10:37

[摘要] 为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单身职工的住房问题,5月10日济南市制定出台了《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规定》,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到底有哪些规定?

为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单身职工的住房问题,5月10日济南市制定出台了《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规定》,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到底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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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禁向职工集资、借款建房

《规定》要求按照“政府引导、规范运作、定向使用、只租不售”的原则实施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据介绍,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严禁向职工集资、借款)进行建设;也可由政府与社会组织或社会组织之间通过合作方式建设。

省城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确定了在分配时主要定向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如有剩余房源,经济南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向全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

公租房不能办理房产证

土地原权属主体不变

《规定》明确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即房产证,社会组织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性质原为划拨的,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的,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再缴纳用地差价。

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办理房产证,房屋权属证书中应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拥有,产权份额按投资比例确定;房屋权属证书中应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其使用权、管理权及权益权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

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用地手续时,维持土地原证载用途不变,原权属主体不变,在土地登记簿及土地权属证书中注明该宗地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此类用地不得转让、分割、抵押等,土地处置时须按照原证载用途评估土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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