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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宅基地管理规定: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济南日报  作者:韩劲松  2010-07-15 08:30

[摘要] 市政府近日公布了《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规定提出,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本报7月14日讯市政府近日公布了《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规定提出,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外缘地带每户新建宅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66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及荒滩地上的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如果村集体人均耕地面积666平方米以下,宅基地面积可在规定限额内从紧控制。该规定将从8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符合5项条件之一的村民,可在本村申请使用宅基地。其中包括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已有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需求的;因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无住房的;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宅基地灭失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将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包括不符合上述5项规定条件的;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申请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转让、出租现有宅基地住宅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规定提出,要严格实施“一户一宅”制度。各区政府要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工作。对村民2处(含)以上宅基地以及因历史原因形成宅基地实际面积超过法定限额标准的,所在村民委员会可按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安排使用。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的宅基地,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另外,严禁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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