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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拟引入共有产权 带动制度创新

济南日报  2010-03-01 09:14

图一:廉租房“共有产权”有效缓解了建设资金不足的压力。(资料照片)

图二:“共有产权”为经适房长期开发提供可能。(资料照片)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共有产权”概念在不断被业内人士提及。鉴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滞后、破题乏术的现实,人们对“共有产权”颇多期待。据分析,这一概念的引进,有望确保经适房配售和退出的公平公正,抑制利用经适房进行投机投资的空间;有望为地方政府建设经适房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并带动更多的制度创新。

目前甘肃省10个市(州)出台了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的实施细则,已在2009年年底前通过“共有产权办法”,将新建廉租住房总量的60%至70%向有条件自愿购买的保障对象出售部分产权,国有和个人产权比例一般为40%和60%。甘肃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改革体现了以下思路:提供住房保障,满足低收入家庭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愿望;合理分担投资比例,保障廉租住房建设有可持续的资金;完善退出机制,确保住房周转使用;落实管护责任,理顺政府和住户之间的权责关系。

缓解廉租房资金压力

从2009年4月开始,甘肃省开始实施廉租住房建设“共有产权”管理模式,在保留一定数量实物配租廉租房的条件下,通过向一部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具备一定购买能力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出售廉租住房,将出售国有产权置换出来的资金用于新建廉租住房。甘肃实施的租售并举和“共有产权”管理创新做法既盘活了国家投入,填补了市县政府配套资金的缺口,又推动了廉租住房建设进程。

“共有产权”将地方政府从廉租住房建设无限责任中解脱出来

2009年4月25日,甘肃省办公厅批转了《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规定,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国有产权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保障对象私有产权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购买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取得的私有产权。

甘肃省规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财力、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要求确定出售价格。

甘肃省对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对将“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者,要求必须退回廉租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后,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已取得“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参照《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有关专家评价认为,甘肃省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一方面是回笼部分资金,缓解了廉租住房市县政府建设资金不足的困难,另一方面是调动保障对象的积极性,爱护并管好自己的住房,把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的无限责任转化为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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