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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境外热钱炒房:境外个人自住房不得出租转让

新京报  作者:蒋彦鑫  2007-02-03 10:52

[摘要] 昨日,北京市建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通知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住商品房后,不能随意出租、转让。购买非自住商品房的必须按照“商业存在&

昨日,北京市建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通知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住商品房后,不能随意出租、转让。购买非自住商品房的必须按照“商业存在”的原则进行交易,从而遏制境外热钱炒房的行为。

严格限制购房人员材料

据了解,境外机构在京主要投资高档酒店、商业、办公楼以及高档服务式公寓;境外个人投资主要集中在高档公寓上,投资目的主要是基于“看好人民币”。

另外,在北京投资房地产业的远高于国外。有统计资料表明,境外资金在京购房的比例占到了北京交易额的7%左右。

在此次出台的条款中,对“购房人员提供的材料”做了严格限制。其中,港澳人员需提交有效的《港澳人员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华侨需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驻在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台湾居民需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个人和华侨还需提交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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